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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新河一超市“太粗心” 米粉过期3个月还在卖
2014年08月10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这两罐米粉都已过期3个月了,竟然还在卖!幸亏朋友仔细看了生产日期,要是糊里糊涂给孩子吃了,出了问题那可怎么办!”近日,家住温岭市新河镇的杨先生带着过期的两罐米粉来到温岭市新河工商分局、消保分会投诉。

  之前杨先生花了108元在当地一家超市买了两罐贝因美营养米粉,准备送给朋友宝宝作为周岁礼物。

  “当时买的有点匆忙,就没仔细看保质期。这送礼的东西还过期了,不知道的还以为我买了打折商品,真是太不好意思了!”杨先生说。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可以要求超市按照购买价的10倍赔偿,也就是1080元。”杨先生说。

  根据杨先生的投诉,工商、消保委立即组织人员到超市进行检查,发现杨先生所买的米粉已售罄,工作人员同时对超市的其他商品进行抽查,没有发现过期商品。

  “我们超市定期都会对商品进行检查,过期商品会下架,不太可能会出现过期商品。杨先生虽然能提供购买小票,但小票只能表明杨先生买过米粉,不能代表这两罐过期米粉就是从我们这里买的。所以,我们只能适当补偿杨先生,1080元的赔偿金额我们难以接受。”超市负责人陈先生表示。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杨先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过期米粉由该超市出售。经工商、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该超市愿意补偿杨先生700元,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在此,工商、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当场查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买到过期商品请及时拍照、保留购买小票,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 米粉过期3个月还在卖

稿源: 台州商报 作者: 通讯员 林冰颖 记者 朱玲巧  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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